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並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介紹,經小組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區委員會之批准,始得為本黨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隻能參加小組會議,隻有發言權與選舉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產黨者,經中央審查后,得為本黨正式黨員。
第四條 黨員自請出黨,須經過區之決定,收回其黨証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採用適當手段對待之。
第二章組織
第五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於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中央。(如各級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