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5日19:0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2010年6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這次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黨章為根本依據,對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機關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於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機關黨的建設擺在重要位置來抓,推動機關黨的建設始終走在前、作表率。要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使各級機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所屬機關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指導督促各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的建設主體責任。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
第三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為基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范機關,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准、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
(二)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管好“絕大多數”,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示范引領作用﹔
(五)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八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應當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職務變動,應當征得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九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擔任。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