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所作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发有为地落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
(一)正确认识法治建设的总体形势。长期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北京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司法公正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同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全市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决定》指出的种种表现在北京都不同程度存在。要树立首善标准,以高度政治自觉和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北京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治实施、严密法治监督、强化法治保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立足北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善于总结运用以往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开拓进取,探索创新,真抓实干,向着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目标不断前进。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一)完善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党派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树立正确立法理念。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统一。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健全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规项目征集、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环节的统筹协调,探索重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制,涉及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加强市政府内部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程序,加强政府共同行政行为规则立法,重要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做好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和法规预案研究机制。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方立法得到有效实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着力加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方面的立法,依法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着力加强保障首都科学发展方面的立法,依法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方面的立法,推进城市治理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着力加强和完善文化促进、服务和监管方面的立法,加快完善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着力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依法解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住房、养老服务等问题。着力加强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由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着力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协调,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支撑。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一)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法定化。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政府职权目录,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衔接工作,主动调整、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指导性目录管理,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协商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理顺条块、层级间的权责关系,合理划分垂直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专业职能和管理重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