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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周文斌案“非法証據排除”為何惹爭議

朱達志

2016年12月23日08:40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周文斌案“非法証據排除”為何惹爭議

  刑訴法明確要求,“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証據的”,同樣“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而這方面的認定權限,顯然在法院而不在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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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校長周文斌案,經歷曠日持久的一審、二度一審和二審程序后,最終於2016年12月21日落槌改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周文斌犯受賄罪、獲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而此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其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其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盡管二審否定了一審認定的5875萬元挪用公款、160萬和13萬元受賄的定性與量刑判決,隻認定其受賄人民幣1938.8萬元,並據此量刑﹔但是,周文斌在一審中聲稱曾遭到刑訊逼供,要求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的要求,在這次二審中仍然沒有獲得法庭的支持。檢方表示,周所稱的刑訊逼供是在紀檢部門調查期間所遭遇的,而非檢察機關造成,不符合非法証據排除程序的啟動要求。

  法庭之所以不同意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相關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証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曾有法學學者認為,“二度一審”期間周文斌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系“判斷失誤”。

  但是,公訴人對上述問題所做的解釋,卻引發了一些爭議。因為公訴人所說“周文斌所稱的刑訊逼供是其被紀檢部門調查后遭遇的,而非檢察院造成”,其實並不能必然推導出“不符合非法証據排除程序啟動要求”這一判斷。刑訴法明確要求,“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