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华
2016年12月13日10:26 来源:经济日报
地方政府通过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补短板”。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不能因噎废食,应关注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债务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应坚持法治意识,规范举债融资;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我国在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力度的同时,持续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财政部也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监控,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这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国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明确态度。
总体看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举债集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保障。
地方政府通过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补短板”,符合代际公平原则。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不能因噎废食,不是要不要借的问题,而应关注如何规